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61號債權人 李國祥 債務人環球油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拉讚‧薩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97945號強制執行事件核發移轉命令,將案外人 路國屏 對債務人之每月薪資債權全額1/3〈超過新台幣(下同)16,009元〉部分移轉於債權人,路國屏每月薪資79,800元,應移轉薪資之1/3即26,600元(扣押移轉後之薪資高於扣押移轉下限16,009元),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民國110年10月至111年1月之薪資債權金額應為106,4
00元,超過上開範圍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又債權人之請求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其亦未提出已合法催告債務人給付之證明文件,是債權人超過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之利息部分,不應准許。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