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簡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票款聲請再審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簡聲字第三○號聲請人 黃鵬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簡聲字第五三號),聲請再審,並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簡聲字第五三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以本院法官吳麗女、王仁貴、吳謀焰、謝碧莉、陳光秀、 袁靜文 (下稱吳麗女等六位法官),均曾參與原確定裁定前訴訟程序相關事件之多次審理,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足見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吳麗女等六位法官迴避。查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事件,尚未據本院分案,該事件是否分由吳麗女等六位法官承辦審理,猶屬未知,自無迴避可言。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法官彭昭芬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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