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7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749號

原告 林碧琳

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訴訟代理人 祿季庭

吳秀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寄託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1日上午10時5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7日內具狀提出原告之開戶申請書及約定書影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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