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23號原告 廖婉婷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被告 林志樺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700號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700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呂明坤法官陳玟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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