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5號聲請人 林家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本票影本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且聲請人未提出已向發票人通知止付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函文應提出向發票人通知止付之證明文件,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月11日收受函文至今未提出,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5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金額│發票日│到期日│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黃憲彬 │黃憲彬│120,000元│98年9月1日│未載│CH-NO-368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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