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尚明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尚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尚明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4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8萬元,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6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年12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尚明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4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8萬元,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6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1年12月27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103年8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檢察官因而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被告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施俊堯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