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疑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43號聲明人即受判決人 王宏鵬 上列聲明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53號,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疑義駁回。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53號確定判決,主文與事實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原判決所憑證據,認定聲明人即被告張貼文字海報有疑義,顯有影響該案之判決及刑之執行,有請求法院調查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聲明就疑義裁定之。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的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至對於判決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僅該主文與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最高法院27年聲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明人王宏鵬因犯加重誹謗罪,前經本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253號判決之主文記載「原判決撤銷。王宏鵬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等語,有上開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所為上開科刑判決主文,其文義已甚為明瞭,並無任何執行上之疑義,自無對之聲明疑義之餘地。是本件聲明疑義,並非對科刑判決之主文有疑義,尚非聲明疑義所得救濟之範疇。從而,聲明人就本院上開裁定聲明疑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謝靜慧法官梁宏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