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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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35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錦立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錦立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秀慧
法官梁凱富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應慧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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