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685號原告 胡培敏 被告劉○軒法定代理人劉○軒之父
劉○軒之母上列被告因被告劉○軒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審訴字第3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謝欣宓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