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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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5號原告 謝如婷 被告蕭順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謝欣宓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