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308號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代理人 劉宜芳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466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6,4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1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2,3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