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74號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瑞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二,第三、四行中關於「建設廳於七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以建三字第一一0六四二之七號公告撤銷登記」之記載,應更正為「建設廳於七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以建三字第一一0六四三之七號公告撤銷登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