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09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育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彥靖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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