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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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89號原告乙○○被告聯生應收帳款財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