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世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世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黃世明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11月3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90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6年9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坤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