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8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秉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秉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劉秉康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8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又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3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嗣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110年7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核准文號: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5200號),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家莉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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