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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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30號原告龍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樓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
3樓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9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