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18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更一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18號原告甲○○被告雲林縣政府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徵收補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戴見草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洪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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