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0號原告 關秀英 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宇恩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未據原告繳納。
原告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1年度救字第7號裁定駁回,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李仲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