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 金上更 一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上更一字第65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東伸選任辯護人許錫津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東伸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9年2月2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東伸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9年2月28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9年2月2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肇顯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