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聲請人 陳姿妤 即債務人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姿妤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以其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清算程序終結後,經本院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消債法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