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7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心忠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1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心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胡心忠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臺中分院、本院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11月、1年6月,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斟酌受刑人有侵占、詐欺紀錄,及再犯詐欺情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汪梅芬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附表:受刑人胡心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上旬│98年10月間│├──────┼──────────┼──────────┤│偵查機關年度│臺中地檢署103年度撤│新北地檢署103年度偵││案號│緩偵字第22號│續字第6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294│104年度上易字第1495││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30日│104年10月6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294│104年度上易字第1495││決││號│號││├────┼──────────┼──────────┤││確定日期│104年6月30日│104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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