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65號上訴人即原告 郝允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吳家森正昇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4年3月11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65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其上訴聲明,並按其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如其就敗訴部分(不含追加起訴部分)全部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柒仟零伍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零柒拾元;如其就敗訴部分(含追加起訴部分)全部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叁佰捌拾叁萬玖仟伍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貳拾肆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黃立昌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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