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74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代理人 陳智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原為 尹崇堯 ,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陳棠,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為證,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9年3月26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6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21號公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鞠云彬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108年7月2日1,000,000元NS000000000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108年10月9日100,000元N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