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64號原告 林春霖 被告碩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太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9年4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參(本院卷第21-23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張詠惠
法官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