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7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安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0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安蓓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附表編號1之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
105/11/07上午4時1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為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各次犯行類型、次數、時間間隔及侵害法益等因素,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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