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8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賴錫湖 相對人即債務人 刁偉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叁仟捌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提前清償違約金新臺幣肆拾陸萬元。
四、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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