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3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3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麗蕊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8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麗蕊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陳麗蕊於民國111年1月24日12時1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旗津門市,見 柳姍 妙提領款項後遺留在自動櫃員機出鈔口內未取走之現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脫離他人持有物之犯意,徒手拿走該筆5,000元後,予以侵占入己。
二、案經 柳姍妙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參考司法院「刑事判決精簡原則」製作。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
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規定甚明。本件作為證據使用之相關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未經檢察官及被告陳麗蕊(下稱被告)於本院審理過程中聲明異議,本院並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正常,所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適當作為證據,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上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靠近柳姍妙提領款項後之自動櫃員機,並伸手朝向該自動櫃員機出鈔口之事實,惟矢口否認侵占脫離他人持有物犯行,辯稱:正常的人怎麼會錢領一領到外面才發現不見,伊沒有拿自動櫃員機出鈔口的現金云云,經查:
(一)柳姍妙於111年1月24日12時14分,在高雄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旗津門市內操作自動櫃員機領款(當時並無人在柳姍妙後方排隊等候操作自動櫃員機),僅取走提款卡而疏忽未等候自動櫃員機出鈔隨即離去,因而未取走遺留在出鈔口之現金5,000元之事實,業據證人柳姍妙於警詢指證明確(警卷第4頁至第6頁),經勘驗上開時地之門市內監視器錄影檔案及柳姍妙撥打客服對話錄音內容可知,柳姍妙係於111年1月24日12時14分,在該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後,用右手取回提款卡後轉身離開自動櫃員機,並消失於監視器畫面(當時並無人在柳姍妙後方排隊等候操作自動櫃員機);嗣被告於同日12時15分走往自動櫃員機方向觀看後,回頭轉身並走到貨架位置,右手放在頭上往收銀台方向察看,再走回到自動櫃員機位置並伸出右手拿取物品,之後轉身將物品放置褲子右後方口袋後,背對著自動櫃員機察看貨架上物品;此際柳姍妙出現於監視器畫面,並急忙跑至自動櫃員機查看,被告則離開現場,而柳姍妙於同日12時16分使用該自動櫃員機之電話與客服人員有如附件所示之通話內容,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憑(院卷第158頁、第165頁至第176頁)。是證人柳姍妙於警詢證述伊於上開時地,操作自動櫃員機領款,僅取走提款卡而疏忽未等候自動櫃員機出鈔隨即離去,因而未取走遺留在出鈔口之現金5,000元等情,與上開勘驗監視器錄影及客服對話錄音內容大致相符。再者,柳姍妙於警詢證述伊領款時剛好在思考一些事情,所以只拿走提款卡就離去等語(警卷第4頁),依據上開監視器錄影內容可知,柳姍妙確實有於離開該自動櫃員機後約2分鐘時間,急忙跑至自動櫃員機查看之動作,核與一般人至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卻忘記取走出鈔口之現金,因而有急忙返回自動櫃員機查看之舉動,大致相符。更何況,倘若柳姍妙未忘記取走自動櫃員機出鈔口之現金,實無必要急忙返回自動櫃員機,並使用自動櫃員機之電話告知客服人員自己忘記取走自動櫃員機出鈔口之現金。易言之,依一般人生活經驗可知,操作自動櫃員機領款,倘若逾時未領,該現金將被收回自動櫃員機內,而柳姍妙領款時並未有人在其後方排隊領款,柳姍妙亦不知之後是否會有人立即至該自動櫃員機領款,柳姍妙實無必要明知自己有領走款項,卻大費周章地急忙返回並使用自動櫃員機電話向客服人員佯稱自己忘記取款,因為如此大費周章向客服人員佯稱自己未領款,可能會因逾一般提款未領走現金而現金將被收入自動櫃員機之期間內,均無人接近或使用該自動櫃員機,因而沒有可以誣諂侵占款項之對象,導致徒勞無功。如此殊難想像柳姍妙有何動機要向客服人員謊稱自己忘記取走出鈔口現金。申言之,柳姍妙應係確實有忘記取走自動櫃員機出鈔口現金之事實,始會急忙返還自動櫃員機查看,並使用自動櫃員機電話向客服人員表示自己忘記取款之舉動。綜合上開監視器錄影及客服通話錄音內容,並與一般常情相互勾稽,應認柳姍妙警詢所證伊操作自動櫃員機領款,僅取走提款卡而疏忽未等候自動櫃員機出鈔隨即離去,因而未取走遺留在出鈔口之現金5,000元等情,確與一般常情相符,復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03516號函及所附該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偵卷第29頁至第35頁)可佐。從而,柳姍妙上開警詢所證內容,確屬可信。
(二)柳姍妙於上開時地操作自動櫃員機領款,僅取走提款卡而疏忽未等候自動櫃員機出鈔隨即離去,因而未取走遺留在出鈔口之現金5,000元之事實,業已認定如前。被告雖辯稱伊並未取走遺留在該自動櫃員機出鈔口之現金5,000元云云。然依據上開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可知,柳姍妙疏忽未等候自動櫃員機出鈔隨即離去後,至柳姍妙急忙返回自動櫃員機查看之間,僅有被告一人接近該自動櫃員機,是本件已可排除被告以外之第三人取走遺留在出鈔口之現金5,000元之可能性,先予敘明。再者,柳姍妙操作自動櫃員機領款,僅取走提款卡,遺留現金在出鈔口而離去後不久,被告隨即走往自動櫃員機方向觀看後,並回頭轉身並走到貨架位置,右手放在頭上往收銀台方向察看,再走回到自動櫃員機位置並伸出右手拿取物品,之後轉身將物品放置褲子右後方口袋後,背對著自動櫃員機,並在柳姍妙急忙返還自動櫃員機查看之際離開現場之事實,業已認定如前。被告既有伸出右手朝向自動櫃員機拿取物品,之後轉身將物品放置褲子右後方口袋之舉動,應認遺留在出鈔口之現金5,000元係被告取走無訛。再者,被告在上開伸出右手朝向自動櫃員機拿取物品之前,尚有回頭轉身往收銀台方向察看之舉動,核與一般欲從事侵占遺留物或竊盜等不法財產犯罪之人,於著手財產犯罪行為之前,會先四處張望是否有人在場目睹,並確認無人發現後,隨即迅速著手財產犯罪行為之一般常情大致相符,從以上各項客觀證據可知,柳姍妙遺留在出鈔口之現金5,000元應係遭被告取走,此部分事實,至為顯然。
(三)綜上,被告本件犯行,事證已臻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將柳姍妙遺留於自動櫃員機出鈔口之現金5,000元,據為己有,使柳姍妙受有難以追償之危險,行為實有可議之處,並參以被告犯後否認犯罪之犯後態度,侵占之金額,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二專畢業,目前從事自由業,每月收入不到1萬元,無子女等一切情狀(詳院卷第162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其經濟狀況及前開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未扣案之犯罪所得5,000元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胡詩英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河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佳玲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張姓客服人員(下稱A)、告訴人柳姍妙(下稱B)A:您好,敝姓張,很榮幸服務您。B:喂您好A:是您好。B:我剛剛在ATM,在711的ATM領錢,但是我卡拿走了之後,錢我忘記拿,那我剛剛轉頭回來拿錢的時候,那個蓋子已經蓋上了,但是我附近不知道有沒有人取走,我也不知道。A:沒關係您給我…您剛剛沒有拿錢嘛,那您給我螢幕右上角四位數的機台號碼。B:四位數…在哪裡有機台號碼?A:螢幕右上角有一個四位數的機台號碼。B:4648。A:4648,好您稍後一下喔,謝謝。B:我取款金額是5000塊。A:小姐抱歉讓你久等喔,4648麻,那我請人員過去,就是我們會過去做這個機台的清潔跟確認,您是用那個銀行的提款卡領錢的?B:國泰銀行。A:國泰世華。那麻煩您留個身份證字號。B:P○○。A:嘿。B:○○○。A:好,您的大名是?B:柳姍妙。A:柳樹的柳嗎?B:對。A: 那姍 是?B:姍姍來遲的姍,美妙的妙。A:好,那柳小姐的聯絡電話?B:0972○○○A:金額是多少呢?B:取款5000。A:那時間大概是剛剛而已嗎?B:對剛剛。A:好那請您給我國泰的電話。B:蛤國泰的電話?A:抱歉,國泰的帳號,抱歉。B:喔國泰我是金融卡,國泰的帳號,我只有…我只有…上面的卡號可以嗎?A:恩…帳號,因為我們到時候,如果您確實沒拿在機台裡面,我們是幫您回存回去這個帳號。B:我帳號…等一下喔。A:嘿好。B:可是…恩…手機裡面…A:因為您現在沒有,您現在沒有拿明細表,那有明細表我們可以…B:沒有,我沒有弄明細表。A:對,因為有明細表的我們可以反查您的帳號,可是如果您沒有明細表,您這個就要給我帳號,對,我們才知道。B:等一下喔。A:嘿。B:我看一下APP。A:好。B:00000000○○。A:好,00000000○○有正確嗎?B:等一下喔,我再看一下。A:好,還是…我再B:00000000○○。A:是沒錯,這樣就可以了,那後續我們等一下會先發一個簡訊給您,那簡訊點開營業時間內都可以查詢進度,那如果確實沒有拿款項我們會幫您回存到國泰帳戶,那有問題我們會用電話的方式跟您做通知。B:喔那,那萬一是被剛剛,是剛剛有人取走的話呢?A:比較不會有這樣的狀況,因為我們監視器這邊…B:剛剛有個人在附近,我不知道有沒有取走。A:如果有的話,這個我們會再請您去報警或等等的,因為這個部分ATM機台都有監視畫面,所以也比較說不會有客戶這樣子直接去拿走,比較不會。B:已經扣款了,我的APP上面顯示已經被扣款。A:當然一定會扣款阿,因為他錢是有吐出來的,對。B:恩恩。A:那所以後續就是錢還在機台,我們就是會再返還回去你的活存帳戶,那您要銀行一點就是調查的時間。B:喔那人員什麼時候會到?A:他的部分我們不一定是需要人員實際到現場,他的後端系統也有可能可以查詢的到,那我們處理的時間大約是一個工作天,最晚也不會超過三天就會處理好。B:那等一下有簡訊給我我要做什麼動作嗎?A:不用,那只是給你查詢進度用而已。B:好。A:嘿,是,那在麻煩您留意一下簡訊,謝謝您。B:喔好。A:謝謝再見。B:那我現在就可以離開是不是?A:您現在人可以先離開,對。B:那我如果要取款的話再取一次是嗎?A:對一定是現在,如果您有急著要先使用,還是要麻煩小姐再先領一次。B:OK好,那我要怎麼紀錄呢?就是依照那個簡訊是不是?A:對阿,您來電提供身份證也可以查詢,電話也有錄音,所以您不用擔心。B:OK好,謝謝你。A:恩謝謝掰掰。B:好掰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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