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除字第223號聲請人 林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聲請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