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36號原告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裕堂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元空調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5年度司促字第10457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2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