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207號原告 廖進財 被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784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聲明求為被告就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34000號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應予撤銷,則原告就本件訴訟所得利益應為系爭執行被告所請求之利益即新臺幣(下同)4,073,969元及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73,9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但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