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4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世男具保人江玉惠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玉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具保人江玉惠於民國100年4月13日因被告謝世男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5萬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為被告辦理交保手續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前開毒品案件執行前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