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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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45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翊羣 (原名:吳明
彥)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49,12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狀未蓋用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印文,請補準
備書狀併為補正(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