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7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270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夏子喬 即 夏梅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叁萬陸仟肆佰壹拾肆元,及其中壹拾貳萬叁仟零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夏子喬即夏梅瑛於民國92年04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7年07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436,414元,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二)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