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1號聲請人 王慧蘭 相對人 楊慶楠 代理人 楊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不當得利事件,原經鈞院100年度訴字第30號審理,現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本件執行事件(鈞院101年度司執字第91196號)被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應於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714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情。
二、經查:相對人持本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714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本法院就聲請人之財產強制執行(本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91196號強制執行事件),惟相對人所提出之執行名義並未確定,經命補正,惟相對人並未依限補正,本法院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以101年度司執字第91196號裁定駁回相對人對聲請人之強制執行聲請,相對人並未異議而確定,是本件聲請人就不存在之執行事件(如上所述,本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91196號執行事件,已因駁回確定而不存在)聲請應停止執行,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爭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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