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聲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95年9月11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第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劉雪惠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