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1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1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堯明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展鴻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心怡 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玉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叁拾柒萬捌仟玖佰陸拾貳元捌角陸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