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基簡字第7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李俊龍
吳宜蒨 張嘉蓉 被告 何定懿 被告 何定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5月3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