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1號原告 張柯蕾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君麗 等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4,
2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