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家陸許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陸許字第8號聲請人 孫瑞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顏曉燕 間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補正大陸地區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5)深寶法家初字第1109號民事判決書之生效證明,及上開文書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暨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文件正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李雅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