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更一字第1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更一字第1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更一字第13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弘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270號),裁定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弘軒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弘軒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弘軒因犯如附表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是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關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法文,固揭示另行裁量所定之應執行刑,不得較重於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然適用於具體個案時,為求定應執行刑之精確化,尚不排斥審酌併罰數罪之各該宣告刑曾與其他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間之比例數值關係,俾求罰責相當,以免比例失衡(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926號、108年度台抗字第1737號裁定意旨參照)。而衡諸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38罪,前曾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而上開判決其中如本件附表編號5至10所示之28罪,嗣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判決撤銷發回本院,再經本院以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判決改判如附表編號5至10所示各罪之刑,是本院參以上開前判決之定刑比例關係,以保障被告之利益,俾求罰責相當,以免比例失衡,並符合上開最高法院定應執行刑精確化之意旨與恤刑目的,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9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等情狀,並考量受刑人就定執行刑案件具狀陳述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李明鴻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受刑人李弘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共6罪)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8.05.05、108.05.07108.05.11、108.05.16108.05.17、108.05.18108年5月8日至同年6月13日108年05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17673、17674、20355、20707、21416、27705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17673、17674、20355、20707、21416、27705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17673、17674、20355、20707、21416、2770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判決日期109年08月26日109年08月26日109年08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確定日期109年12月31日(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109年12月31日(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109年12月31日(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1.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78號。2.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9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110執更2327)。受刑人李弘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3月(共6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10罪)犯罪日期108年05月27日108年05月29日108.05.05、108.05.17108.05.18、108.05.25108.05.28、108.05.30108.05.09、108.05.10108.05.09、108.05.13108.05.16、108.05.19108.05.22、108.05.28108.05.30、108.05.31108.05.3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17673、17674、20355、20707、21416、27705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17673、17674、20355、20707、21416、27705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17673、17674、20355、20707、21416、2770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判決日期109年08月26日110年12月14日110年12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確定日期109年12月31日(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111年01月13日111年01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1.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78號。2.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9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110執更2327)。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47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47號受刑人李弘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共9罪)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8.05.18、108.05.19108.05.19、108.05.20108.05.23、108.05.24108.05.26、108.05.29108.05.31108年05月21日108年05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17673、17674、20355、20707、21416、27705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17673、17674、20355、20707、21416、27705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17673、17674、20355、20707、21416、2770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14日110年12月14日110年12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確定日期111年01月13日111年01月13日111年01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47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47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47號受刑人李弘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以下空白)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犯罪日期108年05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17673、17674、20355、20707、21416、2770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確定日期111年01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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