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110號聲請人 林曾玉貴 代理人 林淑暖 相對人 曾金玉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即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所謂之「起訴」,係指依訴訟程序提起訴訟,得以確定其私權之存在,而取得給付之確定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4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經本院以105年度家全字第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並據調閱本院105年度家全字第5號、105年度家聲抗字第31號卷及本院索引卡查詢2紙查明無訛,足見債權人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