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賠字第22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賠字第22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冤獄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決定書99年度賠字第22號聲請人 徐士勝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以非常上訴撤銷原裁定並駁回檢察官之聲請確定,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卷附刑事冤獄賠償聲請書所載。
二、按「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其原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經撤銷確定者,其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執行,得準用冤獄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0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賠償之請求,經受理機關決定後,不得以同一事由,更行請求」冤獄賠償法第12條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即以此為由向本院聲請,經本院以98年度賠字第41號、99年度賠字第17號分別決定駁回其聲請,此有本院決定書2份存卷可查,是聲請人前既經本院駁回其聲請之決定後,又以同一事由更行為本件之聲請,於法即有未洽,自應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冤獄賠償法第12條第4項,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聲請覆審,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提出。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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