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4739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宏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有債務人簽章之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二、表明債務人姓名及提出記載債務人姓名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
三、表明本件債務人正確之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