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庭裁定99年度聲字第8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8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0月8日以法矯字第0999041525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2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林英志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薇潔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