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17號原告歐聯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原名寶華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范光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8年8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因涉有背信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45號刑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694號刑事判決等件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前開刑事卷宗閱明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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