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09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魏淑華 被告 簡佑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65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