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209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五日上午九時五
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