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85號原告 王凡汐 訴訟代理人 林思瑜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姿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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