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44號原告鋋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鋋鑫 訴訟代理人 王道元 律師被告旭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陸佰 壹拾柒萬壹仟ꆼ佰柒拾玖元(算式:美金201,600元×原告於民國103年10月8日起訴時美金兌換臺幣之匯率1:30.612=6,171,3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弘祥